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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版灭火剂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 相关产品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23 点击次数:62

各灭火剂产品生产企业、各相关分包检验机构:

新版国家标准 GB 15308-2025《泡沫灭火剂》2025年8月1日发布,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GB 27897-2025A 类泡沫灭火剂》 2025年10月31日发布,2026 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GB 46996-2025《超细干粉灭火剂》2025年12月31日发布,202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GB 45944-2025《全氟己酮灭火剂》于 2025年8月1日发布,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结合上述新版标准和消防救援行业标准XF 3007-2020《F类火灾水系灭火剂的技术要求,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我中心修订并发布了《消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灭火剂产品》(CCCF-CPRZ-24:2025 C/1版)(见附件1)。为规范灭火剂产品认证工作,做好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相关产品标准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灭火剂产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对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相关标准要求,完成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原材料采购、出厂(例行)检验与确认检验能力、产品一致性控制等相关工作的调整,确保生产的泡沫灭火剂、A类泡沫灭火剂、超细干粉灭火剂、全氟己酮灭火剂、F类火灾水系灭火剂产品持续符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相关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各相关分包检验机构应充分评估自身检验能力,提前配齐检验设备、完善试验环境,确保在相关标准实施前具备上述标准全部适用项目的检验资质与检测能力。严格按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新版标准的规定,对企业提交的产品及相关文件开展符合性检验与核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遇有重大技术问题、特殊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我中心通报。

二、工作程序

(一)首次认证委托受理要求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各新版标准实施之日前,首次申请泡沫灭火剂、A类泡沫灭火剂产品认证的委托单位,既可选择按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新版国家标准要求,也可选择按照原有认证实施规则、原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向我中心提交认证委托。自各新版标准实施之日起,各认证委托单位应统一按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及新版国家标准要求向我中心委托认证,届时我中心不再受理旧版标准的认证委托申请,具体时间节点如下:

1)2026年8月1日起,泡沫灭火剂产品须执行GB 15308-2025《泡沫灭火剂》及新版认证实施规则;

2)2026年11月1日起,A类泡沫灭火剂产品须执行 GB 27897-2025A 类泡沫灭火剂》及新版认证实施规则;

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首次申请全氟己酮灭火剂、超细干粉灭火剂产品认证的委托单位,应按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新版产品标准要求向我中心提交认证委托。

3、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中心正式受理F类火灾水系灭火剂产品的认证委托。根据国家认监委有关要求,我中心和分包检验机构可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合理减轻企业负担, 便利企业获得认证证书。具体安排如下:

1)对持有分包检验机构出具的,能够证实委托认证产品符合XF 3007-2020《F类火灾水系灭火剂》全部适用要求的检验报告,经我中心评议通过的,可采信其作为认证技术依据,无需重复开展型式试验;

2)对已持有我中心灭火剂产品有效认证证书的企业,可提交扩大委托,我中心开展扩大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

(二)已获旧版标准认证证书产品的转换要求

1、已获得泡沫灭火剂、A类泡沫灭火剂产品旧版标准证书的,各相关生产企业可自行送样至具备资质的分包检验机构,依据新版标准开展型式试验。符合新版标准要求的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的,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自愿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向我中心提交扩大委托。

2、对于已获得超细干粉灭火剂产品旧版标准证书,各相关生产企业可按照附件2《超细干粉灭火剂产品标准转换变更确认方案》要求,向分包检验机构提交技术资料,开展文件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可依据旧版标准型式试验报告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新版标准文件审查报告,向我中心提交扩大委托;

3、本次标准换版结合证后监督工作开展工厂检查,并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A、B、C类企业,超细干粉灭火剂标准换版工作仅安排文件审查;对于D类企业,我中心将结合证后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全体系工厂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

2)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为A类、B类企业,泡沫灭火剂、A类泡沫灭火剂产品的标准换版工作,我中心将结合监督开展扩大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

3)对于企业分类管理中的C类、D类企业,泡沫灭火剂、A类泡沫灭火剂产品的标准换版工作,我中心将结合证后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全体系工厂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

4、对于认证过程中发生企业分类管理级别调整的,我中心及分包检验机构应重新评估对认证工作程序的影响,原则上按照认证风险最低的认证程序执行。

三、后续工作

(一)按照原有规则颁发的灭火剂产品有效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二)旧版标准泡沫灭火剂的证书换版工作应于 2027年8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暂停,对于2028年2月1日前仍未完成转换的旧版标准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注销。

(三)旧版标准A类泡沫灭火剂的证书换版工作应于2027年1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暂停,对于2028年5月1日前仍未完成转换的旧版标准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注销。

(四)旧版标准超细干粉灭火剂的证书换版工作应于 2028年7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暂停,对于2029年1月1日前仍未完成转换的旧版标准产品认证证书,我中心将全部予以注销。

(五)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依据有效证书所列认证依据标准版本进行。

(六)本通知中执行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不免除相关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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